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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用電大戶

      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》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,自2021年起正式上路,俗稱用電大戶條款,規範用電契約容量達到5,000KW以上的用戶,須於五年內設置其契約容量10%的再生能源容量。以契約容量為5000KW的用戶為例,義務設置之再生能源容量即為500KW。

      排除非營利及社會服務性質的產業機構,如:學校、醫院、政府機關、交通運輸等目前全台約有300間的用電大戶,其中以半導體、鋼鐵、石化等傳統產業與電子產業居多。為使用電大戶更加彈性地履行義務,用電大戶條款提供四種作法,分別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、設置儲能設備、購買再生能源憑證、以及繳納代金。

      又有各自的優勢和劣勢如下表:

​成本

​劣勢

優勢

      自以上優劣分析可得知,繳納代金是最昂貴且對節電、節費、減碳無實質幫助的作法。而當用電大戶沒有足夠空間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,也購買不到再生能源憑證時,設置儲能設備就是最合適的選擇。 此外,在選擇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同時,亦可搭配設置儲能設備,即為光加儲、風加儲…等。以將再生能源的電力更彈性地、穩定地運用,於離峰時儲電,再於尖峰時發電,達到削峰填谷之最大效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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